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民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22711,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幢A座0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上诉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委托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向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未预交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交纳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