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83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幢A座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227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美玲,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必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光毅
审判员余晶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席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