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349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栋A座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22711。
法定代表人: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必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美玲,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勤,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黄小宁,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春,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连,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春辉,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秦勤、黄小宁、魏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计2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 铠
人民陪审员 黄检发
人民陪审员 朱道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邹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