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民初7475号之一
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X04952893X。
法定代表人:李涛昌,该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媛,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龙安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9422D。
法定代表人:叶炳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互公司)与被告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电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互公司以与被告天一电气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互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
32775元,由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小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