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思源某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5700号
原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综合楼8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73278269。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茂峰,公司职员。
被告: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龙安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9422D。
法定代表人:叶炳凤。
原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1元,减半收取计2555.5元,由原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