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民初7475号
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X04952893X。
法定代表人:李涛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媛,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龙安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9422D。
法定代表人:叶炳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互公司)与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电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互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一电气银行存款62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北互公司以其银行存款187.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互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5万元。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及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或设定其他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小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