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丰灌溉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云丰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泽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23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云丰灌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范杰,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遂宁市泽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云丰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市泽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居民初字第77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60192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3月13日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遂宁市泽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遂宁市泽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到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安遂宁市居区安居镇高滩坝村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工程款360192元及违约金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