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哲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1998-2号
原告:河南哲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北段梅园庄街道办事处4楼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92YRXL。
法定代表人:宋建民,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老庄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533505494。
法定代表人:裴国魁,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阳县。
被告:李麦生,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董超,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河南哲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麦生、董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麦生、董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麦生、董超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哲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0.25元,减半收取计4525.12元,由河南哲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