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浩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101号
原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老庄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裴国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冰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浩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028(安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石继昌,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浩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成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路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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