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52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震洋,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老庄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裴国魁,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金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小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湛志华
书 记 员 杨颖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