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7588号
原告:***,女,1953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原告:***,女,1953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正大街15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响椿路58号东二楼605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