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季广、余兴军等与商丘市康翔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1民初1361号
原告:季广,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康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车站南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季广、***、**与被告商丘市康翔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状的工程量、工程款均未进行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季广、***、**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7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