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自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1民初252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自力,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省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324省道附近。
法定代表人:***,系乡长。
原告***与被告张自力、**、***、河南省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84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政府于2016年将农村通村公路发包给河南省广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承建单位将该工程又发包给被告***、张自力、**。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购买原告物料,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物料款284600元,由被告张自力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主体有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全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