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1126行审290号
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四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宋双良,局长。
被执行人:蕲春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刘河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蕲自然资规执罚〔2019〕第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蕲春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刘河镇莲花村土地4912.77平方米土地建莲花公路养护站。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蕲春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蕲自然资规执罚(2019)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蕲春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未依法使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申请人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蕲自然资规执罚(2019)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蕲自然资规执罚(2019)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1、责令蕲春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912.77平方米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人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董桦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