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蕲春县交通运输局、蕲春县公路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26民初792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蕲春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系该公司安全科长。
原告***、*胜强诉被告蕲春县交通运输局、蕲春县公路管理局、蕲春县通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胜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78元,减半收取计72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