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87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50号中侨豪庭6号楼B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0195069C。
法定代表人:张基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贵,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汤家屯村001号7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450114XQ。
法定代表人:谢春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邦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邦达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43067元,本院于2月1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20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顺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37×××33内存款(已冻结0元)、在交通银行账户为40xxx32内存款(已冻结57553.65元)。2021年2月18日,邦达公司向本院主张,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金额合计57553.65元,现发现被申请人顺通公司尚有银行账户没有保全,请求予以补充冻结被申请人顺通公司价值185513.35元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补充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补充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513.35元(详见冻结存款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