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恢56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
被执行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汤家屯村。
本院在执行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程合同尚在审计,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12执恢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