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69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汤家屯村001号7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450114XQ。
法定代表人:谢春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通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3月6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同年3月16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3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同年3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37×××33内存款(已冻结14397.97元)。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以该案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请求本院对上述账户进行续行冻结,提供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鲁13执183号委托执行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行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37×××33内存款126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再次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