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6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村001号7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450114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3月6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3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