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155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申请人:顾辉,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以上两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汤家屯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450114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临沂市,住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临商大厦**信用代码:91371300069962478F。
法定代表人:管恩犁,董事长。
申请人***、顾辉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顾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