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与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3280-1号
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0万元。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