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2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新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