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2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新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