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瓮时云。
被执行人林勇。
被执行人郝圆圆。
被执行人夏秋。
被执行人高密市港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盛仁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贸发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仁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贸发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瓮时云、林勇、郝圆圆、夏秋、高密市港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新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