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39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港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林炳银。
被执行人翁时云。
被执行人林勇。
被执行人郝圆圆。
被执行人林磊。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港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林炳银、翁时云、林勇、郝圆圆、林磊、**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两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3939、3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新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