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6399号
原告:高密市**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甜甜。
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高密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9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高密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丽
书记员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