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摩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鑫摩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鑫摩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坑田大街32号鱼珠智谷E-PARK创意园B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95164158P。
法定代表人:徐晓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滨江大道东侧、北环路北侧联捡大楼1幢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0796965G。
法定代表人:胡金明,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鑫摩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