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6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槐民初字第1807-1号
原告***,女,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