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4民初4256号
原告:***,女,200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金衍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林,男,该公司队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董国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乐乐、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左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