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4财保189号
申请人:***,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
申请人:***,女,2016年4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名下的*****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贰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