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5执1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金衍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辛工业园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宏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袭联祥
审判员齐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