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09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槐立保字第104-1号
申请人***,女,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所有的*****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