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7执6130号
原告上海强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47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强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偿付欠款1,19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均以“查无此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被退回。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了公告送达、网上追查,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XXX弄XXX号1101的房屋及上海市崇明区长兴乡渔乐路XXX弄XXX号XXX室(复式)、102室(复式)、10号102室(复式),15号102室(复式),22号102室(复式)、30号102室(复式)的房屋,本院已作了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有一辆牌号为沪BRXXXX的艾力绅牌汽车,本院已作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如需续封,请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查实上述车辆去向。除此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杨德利、肖春香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191万元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杰
审判员 滕卓然
审判员 朱 烨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