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忠良,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春香,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v>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夏忠良、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朱 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翟学蓬
书 记 员  翟学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