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申10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祥,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敏,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巍,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德利,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审被告: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1604室。
法定代表人:肖春香,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6幢101-J86室。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职务不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德利、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以其已与**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德康
审判员  许 京
审判员  魏海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悦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