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095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肖春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