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杨德利,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蔡怡秋,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肖春香,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德利、蔡怡秋、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41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德利、蔡怡秋、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XXXXXXXX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德利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_XXX层不动产权(已抵押给案外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怡秋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地下1层车库1XXX号车位不动产权(已抵押给案外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乡渔乐路XXX弄XXX号XXX室(复式)、XXX号XXX室(复式)、XXX号XXX室(复式)、XXX号XXX室(复式)、XXX号XXX室(复式)、XXX号XXX室(复式)不动产权(均已抵押给案外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动产权(已抵押给案外人),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因上述不动产非本院正式查封,且非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物,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德利名下车牌号为浙B7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30日止,因该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杨德利、蔡怡秋、上海联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怡明
审判员  陈 曦
审判员  毛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