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1817号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回乡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962850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91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2637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10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4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宝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经开区大桥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0UE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91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宝根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宝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