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22民初143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铁军工匠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铁军工匠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