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庭,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丁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39元,减半收取1016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新军
审 判 员 韩 卫
审 判 员 王建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康
书 记 员 王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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