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4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84号1栋1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丁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89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87961.36元(含执行费2719.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