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84号1栋1**6号。 法定代表人:丁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60118.85元(另含执行费802.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融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