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德力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绿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11财保字第14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德力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绿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安徽省德力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绿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德力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绿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永祥
书记员  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