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123号
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谢园东路中国宣纸城文房四宝交易中心131-133号。
法定代表人:卞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及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数额为12万元,并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微信账号款项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晓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瑞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