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123号之一
原告: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财富南路。
法定代表人:卞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俊,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款121655.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绿宝集团蔡村镇月亮湾村吴村房车营地综合楼项目,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木工部分施工以包工包料方式交***承包实际施工;***承接后,于2021年9月完成第一层施工(工程为二层楼房),向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不再继续施工,经协商,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于2021年10月11日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确认***已完工的施工款为354163.50元。2021年1月17日,***班组工人以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发农民工工资为由,向人社局投诉,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说明已支付***所有款项,是***没有发放,但人社局告之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必须先解决农民工工资,责令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资,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只得再次发放了***木工班组工人工资计90870元。后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再次核算,在此之前已实际支付了***工程款384949元,前后共计支付了475819元,与双方核算确认的工程款354163.50元,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了***121655.50元,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1、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其与***之间于2021年10月11日工程量核算清单的原件;综上,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否是本案适合的被告有待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已预交1366.50元),减半收取为1366.50元,予以退还原告安徽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瑞臣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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