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4001号
原告:湖北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BDW44X。
法定代表人:朱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徐家棚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7栋16层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YR9844。
被告:被告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华严农场中心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95100779X。
法定代表人:林先平,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和其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城隍镇城隍星城4栋4116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3318733324。
法定代表人:林子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华,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广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和其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广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为4611元,由原告湖北广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