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华严农场中心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95100779X。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姜 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