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781民初2191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信全,男,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祥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祥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显田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