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祥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781民初2199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均,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祥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祥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薛红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付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