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781民初20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10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万源市紫溪乡小学,住所地万源市紫溪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熬胜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该校后勤主任。
原告(反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万源市紫溪乡小学(以下简称“紫溪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祥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被告(反诉原告)紫溪小学的委托代理人赵鹏、张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71615元,并从2018年7月9日起以3716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64382元。2、请求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民工保证金651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以65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1279元(诉讼中,原告放弃农民工保证金利息部分)。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万源市紫溪乡中心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及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工期240天,签订合同价为1302000元,施行变更估价的原则形成最终结算。原告施工结束于2017年12月31日与被告在其他相关单位的参与下对合同所涉施工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其全部验收合格,原告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万源市财政局进行审减,最终审定金额1273615元。截止2022年6月25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902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371615元,对原告缴纳的民工保证金65100元未按照约定退还给原告。依照相关规定,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否则承担资金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财政未拨付工程款等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诉讼法院,敬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紫溪小学辩称:原告诉称要求支付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合同未约定利息,合同的12条,97页约定很清楚,5%的质保金是5年,本案工程资料至今未交齐,按进度付款,我方已超付款,没有付款的原因一是财政未拨款,二是原告未解决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政府要求学校未解决遗留问题前不能支付款项。民工保证金不是交到我方,是相关部门,我单位可以配合,但无退还的义务。
反诉原告紫溪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的损失费用12万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1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由反诉被告承包反诉原告万源市紫溪乡中心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及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工程,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302000元。2016年8月3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在这期间房屋漏水严重,反诉被告没有及时的处理,造成反诉原告的房屋损坏,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工程于2017年4月竣工,其房屋无数处漏水、开裂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反诉原告数次要求反诉被告解决质量问题,反诉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综上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讼至贵院,以依法公断为盼!
反诉被告祥麟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对其建设施工的周转宿舍房2017年4月交付给被答辩人实际投入使用;2017年12月18日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备案。二、在交付使用后至验收及备案前即2017年12月18日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同对需要验收整改的地方一并予以了整改,对整改费用己经在2018年2月8日前答辩人直接支付给了劳务人员。三、从备案验收后至今答辩人从未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形式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任何整改告知事项、整改事项、维修事项等。四、被答辩人提交的照片不能体现房屋产生质量的时间、现状、是否在保修期间等。为了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代理人2022年8月12日亲临现场,对学校的周转房屋查看,该房屋完好,设施完备,不存在漏水、盛水的地方,关于需要进行防水施工的地方如楼顶、卫生间、洗手间等完整完好。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三楼及个别地方仅仅有防止涂料脱落的地方,累计加起来不到五个平方,但防水涂料的地方均不是五年保质期,仅仅为两年。从交房竣工验收至今已达五年之久,己经不再质量保质期的时间和范围内。双方的施工合同的87页第12条4项明确约定,2018年7月2日和2018年7月9日,按照规定下差的工程款,按反诉原告扣除5%的质保金,也应该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30多万。答辩人不差案外人及民工工资,是答辩人曾经聘请的人员以个人的名义写下差冒充民工工资,被答辩人发现被清退。这些人是没有跟公司发生直接关系,所以被告的抗辩不成立。鉴定意见书的墙顶的粉刷一万多有异议,其他的无异议。质保期内除了向法庭反诉之外,未接到学校任何要求返工的要求。本案我方未与案外人有任何争议,也未债权转让和转移,被告抗辩支付不成立。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祥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反诉被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施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302000元,87页专用条款部分12条4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是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或审计决算后应支付款项,2018年7月9日被告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371615.00元,扣除5%的质保金65100.00元(这笔不请求支付利息),还应支付我方307934.25元,我方要求按照LPR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3、情况说明及农民工保证金转款依据;拟证明被告下欠工程款371615元,农民工保证金65100元,民工保证金是转入了财政局指定账户。
4、紫溪小学整改工程明细表复印件;拟证明涉及到需要整改的,我方都是整改了并支付了款项。
5、祥麟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料;拟证明原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被告紫溪小学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提到支付款项的约定我方有异议,是竣工合格或审计后,我们收到文件是2020年后,工程款中有5%的保证金,合同第95页中第5条有明确约定质保金数字,以确数为准,原告证明目的我们不接受。支付方式案涉工程款是万源市财政局支付,至今未全额支付我方,我方无力支付,也没有办法支付,不是我们学校的原因,是财政未拨款,应以财政局拨款的时间来计算,没有拨付以判决的时间为准。证据3我方支付了902000元工程款和应支付的总价款无异议,以审计报告为准;农民工保证金转款我方未收到,是转入财政局专用账户,我方不应承担退还责任。证据4确实老百姓在学校闹事是属实,原告方一直未解决,财政局也未拨款;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反诉原告)紫溪小学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事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基本情况。
2、验收报告、评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案涉工程的情况。
3、工程质量保证书;拟证明工程质量的保证期限用于反诉请求的证据,合同中约定很清楚,防水,卫生间等防渗透是五年,未超过质保期,我方也多次给原告发信息要求整改。
4、会议记录、紫溪乡政府证明、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欠款依据、判决书;拟证明案外人因原告未处理妥当来我方闹事,是政府要求我方不支付款项,政府维护当地稳定,有权利建议,原告公司对遗留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老百姓上访,印证了我方没有支付的款项的原因是正当的合法的。
5、房屋照片、鉴定书及鉴定发票;拟证明房屋漏水,其需80585.38元维修费用。
6、介绍信(介绍信原件在政府)、李廷君的身份证复印件、会议记录;拟证明2018年9月4日的会议记录李廷君是代表公司参加,也提供了介绍信;关于民工工资的问题,李廷君说回去后核实相关问题,也作出了承诺未兑现,导致了至今未付款的原因。
原告祥麟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3的三性无异议,但相应的损失要有鉴定。证据4三性均有异议,原告方不在场,原告在案涉工程聘请了李代忠(音)监督施工情况,但他冒充工程款写欠条,他对外负债与我方无关系,2018年2-4月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已全部支付到位,蔡正平等这些人款项是支付了的,但这些人还在法院来起诉我方;乡政府证明与本案无关。核查材料款,陈远刚的欠条是李代忠给他支付了3万元,他说没有,我们通过银行转款后扣除了3万元。对证据5照片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质保期内除了诉讼阶段外未接到被告要求整改;鉴定报告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部分有异议,12页附件分部分项清单与计价表第4、5项需要返工是没得必要的环节,其他部分我方同意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扣减,不足的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鉴定费用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反诉被告)祥麟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反诉原告)紫溪小学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紫溪小学(发包人)与祥麟公司(承包人)签订《万源市紫溪乡中心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及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万源市紫溪乡中心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及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万源市紫溪乡,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万发改[2015]262号,4.资金来源:上集专项资金,5.工程内容:万源市紫溪乡中心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及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涉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建设工程规范及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为:1302000.00元。《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条约定:本工程按照工程完成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基础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主体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就给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剩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评审或审计决算且竣工资料交齐后,除扣留决算价款的5%质保金外,一次性支付。《施工合同》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三、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五、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保金金额为65100.00元。在质保期满14日内,扣除应扣费用后无息退还。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紫溪小学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祥麟公司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之后,祥麟公司组织人员、筹措设施设备、出资购买建筑材料动工修建万源市紫溪乡中心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及学生宿舍建设项目。2017年12月20日,案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7月9日,万源市财政局出具案涉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万财评审〔2018〕结字第156号),工程经评审后审定价为1273615.00元。祥麟公司、紫溪小学均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上签署“同意审计意见”字样,并加盖公章。
紫溪小学于2016年12月20日向祥麟公司转入工程款260000.00元,于2017年1月24日转入工程款390000.00元,于2018年2月1日转入工程款52000.00元,于2018年2月8日转入工程款200000.00元,合计902000.00元。2017年7月19日,祥麟公司向万源市财政局转款65100.00元作为民工保证金,现该笔款项尚未退还。
2018年9月4日、9月5日紫溪乡政府组织到紫溪小学围堵学校的人员、紫溪小学、祥麟公司委托人李廷军进行座谈,紫溪乡政府、紫溪小学及李廷军均表示回去及时核实围堵人员账务的真实性,若属实会尽快解决。紫溪乡政府建议紫溪学校在祥麟公司解决好农民工的欠款纠纷问题后再拨付尾款。围堵人员中的三人2022年向本院提起诉讼,但三个案子均不涉及农民工工资。
审理中,紫溪小学向本院申请对万源市紫溪乡中心小学校教师周转房宿舍及学生宿舍屋面漏水侵蚀损害部分修复费用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修复漏水工程价款为80585.38元,紫溪小学支付鉴定费10000.00元。
另查明,万源市紫溪乡中心小学校于2018年9月5日更名为万源市紫溪乡小学。自2022年8月起,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本院认为,祥麟公司与紫溪小学双方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7年12月20日建设各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字,2018年7月9日万源市财政局对案涉工程完成审计。紫溪小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评审或审计决算且竣工资料交齐后,除扣留决算价款的5%质保金外,一次性支付”。鉴于案涉工程完成审计后,紫溪小学需要向万源市财政局打报告审批资金,本院酌定给予一个月的支付期限,紫溪小学应当在2018年8月9日前向祥麟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相对方是紫溪小学与祥麟公司,紫溪小学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资金来源不能成为紫溪小学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故紫溪小学辩称案涉工程款应以万源市财政局支付拨款时间为支付工程款时间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紫溪小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祥麟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且紫溪乡政府仅建议紫溪学校在祥麟公司解决好农民工的欠款问题后再拨付尾款,不是行政命令,该建议对祥麟公司按时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紫溪小学辩称因祥麟公司原因导致农民工在学校闹事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案涉工程扣除质保金65100.00元外下欠工程款为306515.00元(1273615.00元-902000.00元-65100.00元)紫溪小学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质保金65100.00元在质保期内不应支付利息。祥麟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5100.00元,系万源市财政局收取。故祥麟公司请求紫溪小学退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约定“从实际竣工之日计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质量保修期为伍年”,案涉工程项目2017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屋面防水的质量保修期截止至2022年12月19日,紫溪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及学生宿舍屋面漏水侵蚀损害尚在质保期内,原告祥麟公司应当承担保修义务。案涉工程项目涉及防水渗漏部分,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维修费用为80585.38元,紫溪小学支付鉴定费10000.00元,祥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万源市紫溪乡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515.00元,并以30651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万源市紫溪乡小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651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万源市紫溪乡小学房屋漏水维修费用80585.38元及鉴定费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万源市紫溪乡小学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学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雪莹
书 记 员 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