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620094663C。
法定代表人:曾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55089807。
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3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5P6851。
法定代表人:朱晓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兵1101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张高豫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博